第二節(jié)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
契稅是國家在±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jù)。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jù)。
(二)契稅的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5%的幅度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率和稅法規(guī)定的計稅依據(jù)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契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四、契稅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jīng)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經(jīng)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如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則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應當補繳已經(jīng)減征、免征的稅款。
五、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納稅人發(fā)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三節(jié) 車船稅法律制度
一、車船稅
車船稅是對在中國境內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二、車船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車船稅的征稅范圍
車船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農業(yè)等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具體可分為車輛和船舶兩大類。包括:
1.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2.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駁船。
三、車船稅的計稅依據(jù)、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車船稅的計稅依據(jù)
1.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jù)。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jù)。
3.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jù)。
(二)車船稅的稅率
車船稅采用定額稅率。
(三)車船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的應納稅額=輛數(shù)×適用年稅率
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的應納稅額=自重噸位數(shù)×適用年稅額
船舶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shù)×適用年稅額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的應納稅額=凈噸位數(shù)×適用年稅額×50%
四、車船稅稅收減免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2.拖拉機。
3.捕撈、養(yǎng)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
6.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jīng)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二)納稅地點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三)納稅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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