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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民法講義:無權(quán)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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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歷年司法考試的重點學科,學通了民法再復習其他學科考生則感覺輕車熟路,民法往往成為了考生成績的分水嶺。為此,唯學小編提醒廣大考生,復習備考時一定要抓住重點、攻克難點,同時切記學習要循序漸進,不可毫無頭緒,盲目復習。下面小編整理了民法法條《無權(quán)代理》的主要內(nèi)容,以供考生參考:

1.界定:

1)符合代理的外在特征,即行為人以自己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行為人本身不具有代理權(quán)。

【例題】下列哪一情形構(gòu)成無權(quán)代理?( )

D.關(guān)某代收某推銷員謊稱關(guān)某的鄰居李某訂購的保健品并代為付款

【答案】該選項正確。

2.類型:

1)沒有代理權(quán);

2)超越代理權(quán);

3)代理權(quán)消滅后的代理。

3.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認權(quán)和拒絕權(quán)(《民法通則》66條第1款;《合同法》48條第2款)

(1)追認權(quán)和拒絕權(quán)為形成權(quán),被代理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效力。

(2)關(guān)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同。在代理人代理本人訂立合同情形下,適用合同法,即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表示者視為拒絕追認;訂立合同以外的情形,適用民法通則,即不作否認表示者視為追認。

2)相對人的催告權(quán)和撤銷權(quán)(《合同法》48條第2款)

(1)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

(2)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quán)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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