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訴案件的撤銷、撤訴
(1)申訴案件的撤銷
海關在受理申訴之后,作出處理決定之前,發(fā)現(xiàn)有上述“決定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申訴案件,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2)申訴案件的撤訴
申訴案件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申訴人撤回申訴的,海關應當終止申訴案件的審查。
5.申訴案件的處理決定
(1)海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時限
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復雜的案件,經(jīng)申訴審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延長審查期限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
(2)海關處理決定的種類
海關經(jīng)對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應當分下列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①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②海關有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或者責令下級海關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③原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重新作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B.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④原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決定撤銷,由原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3)申訴案件處理決定的送達
對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發(fā)法律文書,加蓋海關行政印章,并在7個工作日內(nèi)將法律文書送達申訴人。
上級海關辦理的對下級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處理決定應當同時送達下級海關。
(四)申訴人的救濟途徑
申訴人對經(jīng)申訴程序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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