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一、案例分析題
(三)
李某2019年11月12日向提交申請了xx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20年李某發(fā)現(xiàn)甲乙兩家公司生產銷售的掃地機侵犯了其專利權,與甲乙公司溝通協(xié)商未果后,于2021年11月3日請求當?shù)刂R產權管理部門進行處理,當?shù)刂R產權管理部門要求李某補充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后,……。
【題號1】要求李某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行為是否合理,請簡述其法律依據(jù)和理由
【考點鏈接】第3章-專利權評價報告
【答題要點】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概念及報告性質和作用。
首先 ,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一種證據(jù)形式或證明文件,是法律穩(wěn)定性的初步證據(jù),其僅是案件審理的參考,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獨立地進行侵權判定。
其次,專利權評價報告不是行政決定!秾@麑彶橹改稀访鞔_指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jù),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確定是否需要中止相關程序。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再次,專利權評價報告也不是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要件。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即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并非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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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甲主張先用權,應該提交哪些證據(jù)材料
【考點鏈接】第3章-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答題要點】
《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來源:金融財經研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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