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
《海關法》明確規(guī)定的海關事務擔保方式分為4種:
1.以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提供擔保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支付我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兌換貨幣,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掛牌的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幣現(xiàn)鈔。
2.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提供擔保
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兩種。
本票是由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債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債券、企業(yè)債券、金融債券等。
存單是指儲蓄機構發(fā)給存款人的證明其債權的單據(jù)。
3.以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提供擔保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保函不是以具體的財產提供擔保,而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第三人;保證人應當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故不屬擔保銀行的范疇。
對于ATA單證冊項下進出口的貨物,可由中國國際商會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為展覽品等暫準進出口貨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擔保。
4.以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提供擔保指除上述財產、權利外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四)海關事務擔保的實施
1.擔保資金與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分類及適用
海關依法收取的擔保資金,根據(jù)擔保業(yè)務性質的不同分為保證金、風險擔保金和抵押金3種。
①保證金
保證金適用于下列情形:
——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shù)量等征稅要件的;
——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暫時進出境的;
——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一對緝私、稽查查獲的執(zhí)行風險較大的追征補征稅款情事的;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
風險擔保金包括:
——一對實施聯(lián)網(wǎng)監(jiān)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對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一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對從事轉關運輸?shù)钠髽I(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對加工區(qū)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一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
抵押金包括:
——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抵押金。
(2)擔保金額
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應當與其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相當,其擔保金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①為提前放行貨物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②為辦理特定海關業(yè)務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金額;
③因有明顯的轉移、藏匿應稅貨物及其他財產跡象被責令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
④為有關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⑤為罰款、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未繳清前出境提供的擔保,擔保金額應當相當于罰款、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此外,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等值的擔保;未提供等值擔保的,海關可以扣留當事人等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