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程序
(1)擔保的申請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當事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xù)的海關申請擔保。辦理擔保,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真實、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權利憑證和身份或者資格證明等材料,并按海關審核確定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①交付擔保資金
以擔保資金方式申請擔保的,應按下列規(guī)則交付:
A.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xù)應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無法辦理銀行轉(zhuǎn)賬或金額較小的以現(xiàn)金交付;
B.海關擔保資金金額一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
海關業(yè)務部門向當事人收取擔保資金后應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jù)”,并注明擔保資金類別。
②交付保函
當事人以保函向海關提供擔保的,保函應當以海關為受益人,并且載明擔保人與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被擔保的法律義務、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責任,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在保函上加蓋印章,并注明日期。
(2)擔保的受理
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對相關財產(chǎn)、權利等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當事人申請辦理總擔保的,海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并決定是否接受擔保。
符合規(guī)定的擔保,白海關決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擔保,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接受,并說明理由。
擔保財產(chǎn)、權利不足以抵償被擔保人有關法律義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被擔保人另行提供擔;蛘呗男蟹闪x務。
(3)擔保的變更
被擔保人履行法律義務期限屆滿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變更擔保內(nèi)容的,應當向接受擔保的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
(4)擔保財產(chǎn)、權利的退還
《海關事務擔保條例》規(guī)定,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有關法律義務、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yè)務或者擔保財產(chǎn)、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chǎn)、權利的退還手續(xù)。
①應予退還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chǎn)、權利退還手續(xù):
A.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B.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yè)務的;
C.擔保財產(chǎn)、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D.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②退還手續(xù)
自海關要求辦理擔保財產(chǎn)、權利退還手續(xù)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nèi),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發(fā)布公告。
白海關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年內(nèi),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xù)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chǎn)、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
海關履行職責,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5)擔保的銷案
當事人必須于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jù)”或留存的保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xù)。在當事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當事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函。
3.擔保人、被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被擔保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海關可以依法從擔保財產(chǎn)、權利中抵繳。當事人以保函提供擔保的,海關可以直接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擔保人、被擔保人違反《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提供擔保的,由海關責令其繼續(xù)履行法律義務,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停被擔保人從事有關海關業(yè)務或者撤銷其從事有關海關業(yè)務的注冊登記。
擔保人、被擔保人對海關有關海關事務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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